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(2021 年修订稿)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,促进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,依据《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》(教政法〔2019〕16号)、《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》(黑政办发〔2011〕54号)的有关规定和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,参照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工作坚持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,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,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,从实际出发,积极探索、开拓创新,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,为教育决策服务,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、提高教育质量服务,为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服务。第三条 设立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旨在搭建教育科研平台,回应国家和社会需求,更好地探索规律、破解难题,引领教育科研发展方向,凝聚教育科研力量,培养教育科研人才。第四条组织实施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,应该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充分发挥教育科研专家学者的作用, 采取宏观引导、自主申请、平等竞争、同行评审、择优立项的机制。第二章组织与职责—2—第五条 黑龙江省教